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根據《中共中央、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》(中發〔2015〕22 號)、《省委辦公廳、省政府辦公廳印發〈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實施意見〉的通知》(蘇辦發〔2016〕45 號)和《中共南京市委辦公廳、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<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實施意見>的通知》(寧委辦發〔2017〕6 號)等文件要求,為規范市國資委出資企業信息公開行為,推進“陽光國企”建設,結合企業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政府授權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(以下簡稱企業)。企業是實施信息公開工作的責任主體,負責本部信息公開工作,并安排、監督所屬企業以法人單位為主體做好信息公開工作。
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信息是指企業基本情況、主要會計數據、財務指標、經營情況、重大事件及對出資人、企業和職工產生較大影響和社會關注度高的信息。
第四條 企業應堅持“公開為常態、不公開為例外”,“誰產生、誰公開、誰負責”的原則,把信息公開貫穿于生產經營的全周期、決策活動的全過程,增強自律意識,做到依法依規、真實透明、及時準確,保障社會公眾對國有資產運營的知情權和監督權。企業信息公開不得涉及國家秘密、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,不得危及國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。
第二章 公開的主要內容
第五條 年度公開信息
(一)年度報告
1.企業基本情況;
2.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;
3.董事會報告摘要;
4.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摘要;
5.關聯交易情況;
6.企業負責人的任職情況和年度薪酬情況、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情況等;
7.政府扶持政策的信息,包括獲得大額政府補貼或撥款等;
8.產權交易情況;
9.年度內發生的重大事項及其對企業的影響。
(二)“三重一大”事項
1.有關重大決策;
2.有關重大人事任免;
3.有關重大項目投資及境外投資情況;
4.大額資金的調動及使用情況。
(三)社會責任履行
1.職工勞動合同簽訂、履行等勞動法律法規的遵守和執行情況;
2.人才引進、職工招聘、職工培訓等人才隊伍建設情況;
3.職工勞動、安全、衛生保護情況;
4.環境保護情況;
5.企業提供安全的產品和服務,遵守商業道德情況;
6.對外大額捐贈、贊助情況。
(四)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
第六條 中期公開信息
(一)企業基本情況
(二)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
(三)財務預算執行進度情況
(四)財務會計報告摘要
(五)重大改革改制情況
(六)年度中期內發生的重大事項及其對企業的影響
(七)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
第七條 季度公開信息
(一)企業基本情況
(二)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
(三)財務預算執行進度情況
(四)季度內發生的重大事項及其對企業的影響
第八條 企業發生的需要及時公開的重大事項實行臨時公開。
第九條 企業信息公開內容根據相關法規文件,實施動態調整。
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時限
第十條 企業應在門戶網站設立專門的信息公開欄目。也可通過市國資委網站、各類公眾媒體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方式公開。
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通過廠務公開、職代會報告等方式,實行企業內部信息公開。
第十二條 企業重大信息公開時限
(一)企業年度財務預算信息,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起始 4 個月內公開;除財務預算外的年度公開信息,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 6 個月內公開;中期公開信息,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上半年結束之日起 2 個月內公開;季度公開信息,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 3 個月、第 9 個月結束之日起1 個月內公開。
(二)企業臨時公開重大信息,應當自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,法律、法規另有規定的,從其規定。
第四章 信息公開管理
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、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和責任追究等信息公開制度,報市國資委備案。應明確信息公開責任部室、責任人,把信息公開完成情況與崗位職責聯系,作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,量化考核標準,明確考核獎懲。
第十四條 企業在公開信息之前,應當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,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。
第十五條 企業公開信息編制中涉及財務數據等內容,經中介機構鑒證的,應使用經鑒證的數據和結果。
第十六條 企業在本企業網站和市國資委網站公開信息保留期限應不少于 1 年,并由專人負責信息公開內容的維護和更新。
第五章 監督和保障
第十七條 市國資委對企業信息公開工作進行培訓、指導、監督,將信息公開工作納入企業年度業績考核,保證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落實到位。
第十八條 企業發現虛假或不完整反映企業重大信息的,應及時發布準確信息予以澄清。
第十九條 企業有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市國資委責令改正;情節嚴重的,對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人員依紀依法給予處理。
(一)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
(二)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
(三)公開的信息有虛假記載、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
(四)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
第六章 附則
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。
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